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234号之一
原告:韩柯沥。
被告:何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柯沥与被告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柯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搜索“”
韩柯沥与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234号之一
原告:韩柯沥。
被告:何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柯沥与被告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柯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