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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刑初513号

邱朝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朝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朝威,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虞城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朝威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朝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邱朝威至平湖市明光铝塑门窗厂边上空地,采用推车手段,窃走失主沈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电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265元。该车已由失主沈某自行在被告人邱朝威销赃时追回。2、同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朝威至平湖市乍浦镇西巷53号附近,采用相同手段,窃得黑色安琪儿牌电动车一辆(价格无法鉴定,无失主报案)。该车从收购人李某处扣押后又发还。3、同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邱朝威至平湖市乍浦镇王店桥建新村18号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窃走失主郭某1停放在此的红色腾羚牌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该车已从收购人张某处扣押并发还失主郭某1。4、同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邱朝威至平湖市乍浦镇王店桥三夹村27号一楼大厅,采用相同手段,窃走失主郭某2停放在此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52元。该车已从收购人张某处扣押并发还失主郭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朝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平湖市车辆交易统一收据、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朝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391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朝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失主,可以依法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朝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伟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琳琳?PAGE??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