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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345号

王文凤与职谆、张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凤,职谆,张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45号申请人王文凤。被执行人职谆。被执行人张岩(又名张银香)。关于王文凤申请执行职谆、张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职谆、张银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