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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2执118号

郑海卫申请执行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没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海卫,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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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118号

申请人:郑海卫,男,汉族,1973年7月5日生,邢台市邢台县路罗镇路罗村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龙泉乡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生,职务:董事长。郑海卫申请执行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左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左劳仲裁字[2015]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280283.7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后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左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左劳仲裁字[2015]1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新瑞

审判员 :高文庆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