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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40号之一

浦仁山与司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仁山,司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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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浦仁山,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科员。被执行人司海明,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浦仁山与被执行人司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除其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后,现申请���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81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对尚在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间届满日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