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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3305号

(2015)穗南法执字第3305号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与罗海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罗海深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330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甘岗路磨碟头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61740059-X。

法定代表人:谭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王晓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海深,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关于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与罗海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罗海深应向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期贷款利率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39元。因罗海深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海深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分别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的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及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地的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罗海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相关执行联动部门通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调查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