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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346号

韩海港与平壮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海港,平壮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韩海港。

被执行人:平壮志。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韩海港与被执行人平壮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