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左创荣。
被执行人:梁军辉。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梁军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志斌
审 判 员 秦 琦
代理
审判员 陈锦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