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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330号

左创荣与梁军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创荣,梁军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左创荣。

被执行人:梁军辉。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梁军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志斌

审 判 员  秦 琦

代理

审判员  陈锦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