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821号
原告:周前进。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忠。
委托代理人:卢希腾、虞健超,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前进与被告陈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前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新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前进撤回对被告陈新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前进负担。
审判员 徐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