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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821号

周前进与陈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前进,陈新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821号

原告:周前进。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忠。

委托代理人:卢希腾、虞健超,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前进与被告陈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前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新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前进撤回对被告陈新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前进负担。

审判员  徐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