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11号原告胡先正。被告武汉易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响林。
原告胡先正诉被告武汉易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武汉易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4月28日本院向原告胡先正邮寄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交纳诉讼费通知,告知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2016年4月29日,原告收到该通知,但并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后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再次电话联系原告胡先正,告知其及时补交诉讼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并未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先正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