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70之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派代表张民耕。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派代表张民耕。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派代表张民耕。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恒鑫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恩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敏,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37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秀敏、北京恒鑫盛科贸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秀敏、北京恒鑫盛科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有人民币三千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秀敏、北京恒鑫盛科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37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