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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4970号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4970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12层-13层。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峰,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被告郭丽杰,女,1965年12月05日出生。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被告欠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054.75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054.75元。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初步调解意见,现原告至本院,表示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对本院的调解意见均已经履行完毕,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本案纠纷已经了结,现原告至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丽杰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淑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相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