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家云,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太和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周家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9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家云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家云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家云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到法院参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至今被执行人周家云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执行标的款267300元及迟延利息未付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9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用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王琮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