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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179号

杜洛加与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洛加,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179号原告杜洛加,男,藏族。委托代理人吴学文,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青石嘴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义,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青石嘴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存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成军,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洛加诉被告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洛加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洛加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洛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杜洛加负担。

审判员  秦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生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