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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894号之一

梁美彩与梁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美彩,梁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美彩,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梁健康,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美彩与被执行人梁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3日起计至清偿日止),被执行人梁健康承担受理费49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申请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健康名下的座落于江门市××区××城××光××翡翠××、××房屋及翡翠××车库××区××#车位,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少文

审 判 员  赵伟亮

代理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林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