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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639号

陈泽与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泽,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639号

原告:陈泽。

委托代理人:刘丽丽,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70号-1号新恒基国际大厦第9层006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

第三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

原告陈泽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唐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泽以合并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合并至(2016)辽0103民初4633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

审判员  唐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