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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41号

原告王东生与被告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生,王福军,康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41号原告王东生,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福军,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康晶,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福军、康晶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原告王东生银行存款10万元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福军、康晶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王东生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