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41号原告王东生,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福军,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康晶,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福军、康晶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原告王东生银行存款10万元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福军、康晶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王东生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