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莫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莫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