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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1816号

李××与陈××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816号原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蕙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