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816号原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蕙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