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925号
原告:周世坤,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坤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坤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世坤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