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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925号

周世坤与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世坤,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925号

原告:周世坤,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坤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坤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世坤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