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柳树楷,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夏云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鄂湘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46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执行费4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裴 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