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刑更2841号

魏航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所属地区
��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魏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2841号罪犯魏航,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300号、(2015)洪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魏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