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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272号

程宪强与代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宪强,代士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272号原告程宪强。被告代士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宪强与被告代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宪强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宪强要求撤回对被告代士功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宪强撤回对被告代士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