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272号原告程宪强。被告代士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宪强与被告代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宪强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宪强要求撤回对被告代士功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宪强撤回对被告代士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
程宪强与代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272号原告程宪强。被告代士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宪强与被告代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宪强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宪强要求撤回对被告代士功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宪强撤回对被告代士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