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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768号

李永亮与刘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亮,刘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768号

原告:李永亮,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大相,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秋东,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李永亮与被告刘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