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768号
原告:李永亮,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大相,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秋东,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李永亮与被告刘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