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排七队宅基地**幢*****号。
负责人:陈兴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月娟,该公司的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天桓,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原审
被告:李响,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春市,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天桓,原审被告李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上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志华
审 判 员 肖 军
代理
审判员 冯志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观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