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军,男,回族,生于1978年2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保明,男,回族,生于1967年10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丁振宁,男,回族,生于1982年1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白玉财,男,回族,生于1968年12月25日,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申请执行人李成军与被执行人王保明、丁振宁、白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振宁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有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振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振宁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62294781000*****275)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屈效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