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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4230号

高广超与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广超,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230号原告高广超,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被告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超诉被告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广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广超负担。

审 判 长  李爱华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