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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309号

邢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邢某,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勇

审判员 支立好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