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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行初3号

李小刚与修武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修武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04行初3号原告李小刚。委托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武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修武县。法定代表人王二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刚诉被告修武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服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中,原告李小刚于2016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松领

审 判 员  陈小常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