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924号罪犯高国科,于河北省永年县,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2004)邯市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国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冀刑一复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高国科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6次,单项记功奖励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国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国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高国科2014年2月单项功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