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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691号

罪犯姜胜海诈骗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691号罪犯姜胜海,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岑巩县,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胜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系累犯。2014年7月2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胜海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胜海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泽智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