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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行初55号

刘娜与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8行初55号原告刘娜。委托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法定代表人袁纪彬,局长。

原告刘娜不服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娜以被告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已撤销其作出的(2015)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为由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审 判 员  李翠英

代理

审判员  徐朦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