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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625号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薛光兆.薛光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薛光兆,薛光委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光兆,男,1992年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薛光委,男,1978年10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