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04-1号申请人陈兴国。被执行人刘均恒。关于陈兴国申请执行刘均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