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70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千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佛山市丽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程文建,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丽诺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丽诺涂料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丽诺涂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丽诺涂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5587.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7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晓娜执行员 高方宗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麦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