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袁俊生,男,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其明,男,茌平县袁俊生与刘其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茌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469.0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人袁俊生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本院驳回申请,经调查,申请人袁俊生申请执行刘其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袁俊生对2016)茌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周 民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