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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708号

袁俊生与刘其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俊生,刘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袁俊生,男,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其明,男,茌平县袁俊生与刘其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茌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469.0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人袁俊生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本院驳回申请,经调查,申请人袁俊生申请执行刘其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袁俊生对2016)茌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周 民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