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益峰,系该公司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2号楼273房间。法定代表人叶建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确曾签订过建设施工合同,但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擅自退场,延误工程进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基于合同建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存在,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处理,从而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应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并无不妥,本案诉涉施工工程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进而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谭会雄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