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凤。被执行人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王国凤与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工资一案,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16)第1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王国凤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部分月份的工资43530元。因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佳仁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35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银行设定抵押)及配套设备在他案中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代为垫付王国凤3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人仲案字(2016)第12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收到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钱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