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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初46号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亚罗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亚罗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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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46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796号“亚罗滤芯”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春兴,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亚罗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