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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321号

苏洪亮申请执行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洪亮,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苏洪亮,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苏洪亮申请执行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洪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苏洪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苏洪亮申请执行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全

审判员 李凤林

审判员 荣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玉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