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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254号

廖佑林与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佑林,熊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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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星子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254号原告廖佑林,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熊军生,男,汉族,成年,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

原告廖佑林诉被告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佑林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告承担。

审判员  汤国军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西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