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星子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254号原告廖佑林,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熊军生,男,汉族,成年,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
原告廖佑林诉被告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佑林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告承担。
审判员 汤国军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西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