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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991号

李培佳与项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培佳,项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李培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915。

被执行人:项国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414。

原告李培佳诉被告项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项国林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有粤E×××××号车辆及银行存款569.42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银行存款依法扣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9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