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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298号

孔令光犯绑架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298号罪犯孔令光,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了(2003)鲁一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孔令光犯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7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孔令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维护监管秩序;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令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罪犯孔令光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山东省运河监狱计分考核台帐、认罪悔罪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孔令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令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魁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