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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840-1号

范孙礼与陈远建、吴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孙礼,陈远建,吴菊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840-1号申请执行人范孙礼,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远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邵武××农村信用社职员,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吴菊花,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邵武××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孙礼与被执行人陈远建、吴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邵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提取、房屋已查封,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