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826号
原告:候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汤店镇孙岗村候庄四联队17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04036542。
被告: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