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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00320号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县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到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鑫马铸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0032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理人庞XX,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城县鑫马铸业有限公司,住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理人,李志强,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县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到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宁城县鑫马铸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4)宁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