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899号原告李海英,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光,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现飞,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现光,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英诉被告刘海光、刘现飞、刘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英于2016年5月30日因对被告无法送达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英负担。
审判员 郜红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 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