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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民终28号

上诉人桑杰卡诉被上诉人仁青才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桑杰卡,仁青才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杰卡,男,藏族,农民,住同仁县双朋西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青才让,男,藏族,农民,住同仁县双朋西乡。

上诉人桑杰卡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桑杰卡又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庭前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桑杰卡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桑杰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扎西措毛

审 判 员 拉 毛 友

代理

审判员 郝 鹏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多杰才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