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杰卡,男,藏族,农民,住同仁县双朋西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青才让,男,藏族,农民,住同仁县双朋西乡。
上诉人桑杰卡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桑杰卡又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庭前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桑杰卡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桑杰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扎西措毛
审 判 员 拉 毛 友
代理
审判员 郝 鹏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多杰才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