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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特00534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特00534号

申请人:朱旭青。

申请人:陈丰平。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旭青与陈丰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许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旭青与陈丰平之间的纠纷于2016年5月8日经浦江县白马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医药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其它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许 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于贤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