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特00534号
申请人:朱旭青。
申请人:陈丰平。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旭青与陈丰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许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旭青与陈丰平之间的纠纷于2016年5月8日经浦江县白马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医药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其它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许 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于贤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