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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72号

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东方市人民政府、麦文其、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东方市人民政府,麦文其,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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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72号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金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石云,男,系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邢孔宝,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云,东方市农业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麦文其,男,汉族。第三人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刀驳,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诉���告东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麦文其、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曹 荣 刚

审 判 员 李 雪 刚

人民陪审员 ��谢造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