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72号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金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石云,男,系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邢孔宝,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云,东方市农业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麦文其,男,汉族。第三人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刀驳,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诉���告东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麦文其、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曹 荣 刚
审 判 员 李 雪 刚
人民陪审员 ��谢造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治 关注公众号“”